五代十国少数民族政权户籍制度:游牧传统与中原经验的交融
引言:乱世中的制度探索
五代十国(907—979年)是中国历史上政权更迭最频繁的时期之一,中原地区战乱不休,户籍体系因王朝崩塌而陷入混乱。与此同时,北方与西北少数民族政权如辽(契丹)、西夏(党项)、后唐\/后晋\/后汉(沙陀)等趁势崛起,在统治农耕与游牧混合地带的过程中,面临着人口管理的复杂挑战。这些政权既需维系本民族的游牧社会组织,又不得不应对汉地农业社会的治理需求,从而催生出兼具民族特色与中原基因的户籍制度。本文以辽、金(前期)、西夏及沙陀政权为核心,剖析其户籍管理的制度架构、运行机制及历史影响,揭示少数民族政权在制度融合中的创造性探索。
一、辽朝「南北面官」下的二元户籍体系
1. 制度背景与架构:游牧汗国的农耕适应
辽朝(916—1125年)由契丹族建立,耶律阿保机建国后,统治区域涵盖燕云十六州等农耕地带与蒙古高原游牧区。为解决「以国制治契丹,以汉制待汉人」的需求,辽太宗确立「南北面官」制,户籍管理亦随之形成二元体系:
- 北面官系统:管理契丹及其他游牧民族,以部落制为基础,户籍依附于「斡鲁朵」(宫帐)与「捺钵」(行营)制度,按氏族、部落编户,民户平时游牧,战时从军,户籍与军事组织「糺」结合,形成「兵民合一」的管理模式。
- 南面官系统:仿唐制管理汉地农耕人口,设州县,推行「版籍」制度,登记人户土地、丁口,征收赋税。燕云地区沿用唐朝「主户」「客户」分类,同时保留契丹特色的「头下军州」户籍——贵族封地内的民户需同时向朝廷与领主纳税,户籍归属于头下州而非普通州县。
2. 户籍分类与身份管理
辽朝户籍按民族、职业、身份划分为多重类别:
- 民族户籍:契丹人属「国族户籍」,由北枢密院管辖;汉人、渤海人属「汉籍」,由南枢密院及州县管理;奚、室韦等游牧部族属「属国属部户籍」,保留部落首领自治权,定期向辽廷朝贡。
- 特殊户籍:「宫分户」专属于契丹皇帝,承担宫廷劳役;「着帐户」为犯罪没入宫廷的奴婢户籍;「僧道户」归寺院管理,享有赋税减免,但需登记造册。
- 军事户籍:「糺户」为边防军户籍,「拽剌户」为侦察兵户籍,均世代服役,户籍与军事义务绑定。
3. 赋役征发与户籍功能
辽朝户籍的核心功能是保障赋税与兵役:
- 游牧民户以畜产数量纳税,按部落征发骑兵;汉地民户则按唐制缴纳田赋、丁税,承担徭役。头下军州民户需同时向领主缴纳「地税」与向朝廷缴纳「户赋」,负担沉重。
- 辽圣宗时期(982—1031年)曾大规模核查汉地户籍,编制《丁赋册》,将隐匿人口纳入管理,史载「括民田之数,定其赋税」(《辽史·食货志》),反映出对中原户籍技术的吸收。
二、沙陀政权的「胡汉杂糅」户籍管理
1. 沙陀三王朝的制度转型
后唐(923—936年)、后晋(936—947年)、后汉(947—951年)均由沙陀族建立,其统治核心在中原地区,故户籍制度呈现「以胡制统汉地」的特点:
- 保留沙陀军事组织「厢」「军」的户籍编制,将沙陀部众按军营编户,战时为兵,平时屯田,形成「营田户」制度。
- 沿用唐朝「两税法」,以户籍人丁与土地为征税依据,但因战乱频繁,户籍管理混乱,「版籍焚毁,民多流亡」(《旧五代史·食货志》),朝廷常通过「括户」(清查人口)补充赋税来源。
2. 「部族军户」与「州县民户」的并行
沙陀政权将人口分为两类:
- 部族军户:沙陀、突厥等少数民族部众编入军营,户籍由军事衙门「马步司」管理,免除州县赋役,但需世代从军,形成军事依附关系。
- 州县民户:汉地百姓仍按唐制入州县户籍,承担赋税,但因战乱频繁,大量民户依附于藩镇或豪强,成为「隐户」,导致朝廷实际控制的户籍人口锐减。后唐明宗李嗣源曾下令「委诸道观察使,各于管内严行条制,不得容纵奸盗,漏落户口」(《册府元龟·邦计部》),试图恢复户籍秩序,但成效有限。
3. 户籍与民族融合的矛盾
沙陀政权试图以军事户籍压制汉地社会,但随着统治稳固,不得不吸收中原制度:
- 后唐仿唐制设立「户部」管理户籍,编纂《长兴户籍》,尝试将部族军户与州县民户纳入统一管理。
- 沙陀贵族逐渐汉化,其部众亦与汉人通婚,户籍中的民族界限渐趋模糊,但军事户籍的特权地位仍引发汉民不满,为政权更迭埋下隐患。
三、西夏党项政权的「蕃汉分治」与户籍创新
1. 制度基础:部落制与中原制度的融合
西夏(1038—1227年)由党项族建立,统治区域包括河西走廊、河套地区,民族构成复杂(党项、汉、吐蕃、回鹘等)。其户籍制度在《天盛改旧新定律令》中有详细记载,体现「蕃汉分治」与「兵民合一」特征:
- 党项族保留「族帐」制度,以血缘部落为单位编户,设「族首」管理,户籍登记包括族人姓名、年龄、牲畜数量,战时按族帐征发「丁壮」。
- 汉地实行州县制,仿唐制登记「人户田宅」,但增设「监军司」户籍,将汉民丁壮编入地方驻军,形成「耕战结合」的管理模式。
2. 户籍分类与管理机构
西夏户籍分为三大类: